井冈山经开区经发局、财政局,各县(市、区)工信局、财政局,市直有关单位:
为进一步做好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工作,根据《吉安市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》(吉字〔2016〕16号)文件,市工信局、市财政局决定从即日起开展2020年度降低企业成本用电补贴申报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全面传达文件精神。各地工信局、财政局要将《吉安市降低企业成本用电补贴实施办法》传达到辖内的所有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,并为企业做好政策解读,帮助企业知晓申报流程。
二、及时组织企业申报。各地工信局要对照申报条件、补贴标准,组织辖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认真填写《吉安降低企业成本用电补贴申报表》,会同当地统计、税务、电力部门分别对产值、税收、电量进行审核,由审核经办人签字,审核部门盖章,正式行文上报(含申报表、汇总表,如有佐证材料请一并上报)。2021年5月6日前,一式贰份分别报送至市工信局(电话:8222271,邮箱:jasjmwyxk@163.com,地址:市行政中心B座1113室)、市财政局(电话:8214766,邮箱:sczjjk@jian.gov.cn),同时报电子文档,逾期不予受理。
三、准确核实相关数据。企业用电量以供电部门实际缴纳电费电量为准。产值指标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。上交税收以当年在税务部门实际入库数为准(不含代扣代缴税收、查补入库的税款及罚款),涉及税收优惠的需提供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。
四、相应给予配套落实。按照“吉字〔2016〕16号”文件要求,受益财政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全年同比用电增量每千瓦时0.04元的补贴。请各地严格落实政策,及时配套落实到位,切实降低企业成本。
附件:1.吉安市降低企业成本用电补贴实施办法
吉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吉安市财政局
2021年4月19日
附件1
吉安市降低企业成本用电补贴实施办法
为降低企业成本,根据中共吉安市委、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《吉安市贯彻落实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》的通知(吉字〔2016〕16号)要求,制订本实施办法。
一、补贴对象
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,不包括钢铁、冶炼、水泥、平板玻璃、船舶等产能过剩行业企业,不含当年新投产企业。
二、申报条件
申报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:
(一)在吉安辖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;
(二)当年产值在2000万元及以上且较上年同期有增长;
(三)企业当年上缴税收100万元及以上且较上年同期有增长。
三、补贴标准
(一)符合上述条件的规模制造业企业,按当年同比用电增量给予每千瓦时0.06元补贴,其中市财政负担0.02元,受益财政负担0.04元,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;
(二)上一年度下半年新投产企业用电增量折半计算;
(三)当年计算补贴总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补贴。
四、申报程序
(一)本补贴办法按年度组织实施。由井冈山经开区经发局、财政局,各县(市、区)工信局、财政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,相关申报材料按通知要求报送市工信局、市财政局。
(二)市工信局牵头,会同市统计局、市税务局、吉安供电公司分别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。其中:
1.企业产值指标及增幅由市统计局负责核实;
2.企业上缴税收及增幅由市税务局负责核实;
3.企业用电量及增幅由吉安供电公司负责核实。
(三)对符合受奖条件的企业,市工信局、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批准后,按本办法兑现补贴资金,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企业降低用电成本、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可持续发展。
五、其他事项
各相关企业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认真申报,各地统计、税务、电力等部门要对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,严格把关,严禁弄虚作假。否则,一经发现,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。
本办法由市工信局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。